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或“公
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长
运”)99.9699%的股权,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发生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
时间 事件 审议程序
的关系
公司子公司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2014 年 12 月 收购四川省眉山四通运业有限责任 无
次会议
公司 11.18%股权
公司对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2014 年 12 月 无
资认购 9.5%的股权 次会议
公司收购成都旅汽投资管理有限责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2015 年 2 月 无
任公司 15%的股权 次会议
公司收购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2015 年 7 月 无
任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扩股 次会议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经核查,中国银河证券认为:富临运业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所
涉交易外,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上述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
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的情况,因此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
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