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中飞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经核查,随着挤压生产线进入有负荷试车,公司募投项目核燃料加工专用
设备用高性能铝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即将全面完工并结转固定资产,届时,公司
的固定资产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结构上与公司募投项目实现之前将发生本质的
变化。如继续沿用 2006 年之初制定的会计估计,已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
营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的要求,公司对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3、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钟 掘 张为民 王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