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201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201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审计工作
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对原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调整,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多家
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未来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
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公
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华、陈宋生、马朝松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