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
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费祝海、王学良等人的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认为:本次提名人选具
备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提名和聘任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费祝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学良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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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沙智慧 王荣朝 卢青
201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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