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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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

意见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之委托,担任强力新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是:强力

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俞叶晓、沈加南、俞补孝、陈卫、蒋飞华、

王兴兵等6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佳凯化工”)100%股权和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英

化工”)31.01%股权,并向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所律师现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重组预案的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

意见的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强力新材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1:预案显示,强力新材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8,2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相关费用。截至

2015年7月31日,强力新材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5,255.04万元,占前次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55.69%。请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强力新材提供的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强力新材前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达到预计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状态时间

年 产 620 吨 光 刻 胶 专

1 7,681.00 6,996.26 91.09% 2015.12

用化学品项目

年 产 4,760 吨 光 刻 胶

2 6,212.00 3,080.51 49.59% 2015.12

树脂项目

3 新材料中试基地项目 3,500.00 1,184.17 33.83% 2015.12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4 10,000.00 8,633.40 86.33% 不适用

的运营资金项目

合计 27,393.00 19,894.34 72.63% -

强力新材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投资进度与强力新材前次募集资金时披露的

情况相符,且截至2015年9月30日已使用72.6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重组中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关税费,且佳英化工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强力新材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

春先生、管军女士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强力新材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反馈问题4:请补充披露CHEMSTAR GLOBAL LIMITED、上虞佳纬化工有限

公司、无锡市嘉益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是

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说明,相关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

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CHEMSTAR GLOBAL

1 / 化工产品的贸易

LIMITED

上虞佳纬化工有限公 生产、销售染料和有机中间体(除危 目前未实际开展

2

司 险化学品) 业务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化

无锡市嘉益化工物资 工机械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目前未实际开展

3

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业务

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制造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

品(经营范围按照盐安监危化项目(设

立)审字(2007)302号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盐环管

(2007)70号文件上核定的品种经

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

4 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 生产分散染料

易燃易爆物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CHEMSTAR GLOBAL LIMITED、上虞佳纬化工有限公司、无锡

市嘉益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佳英化

工、佳凯化工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_______________

孟为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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