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王震宇、孔付磊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17.6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了2014年度“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元”的权益分派方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255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上述2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晓荣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政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少华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