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金路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5—91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
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旌民初字第1887号]、[(2015)
旌民初字第190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原告秦
某等五十人诉请法院确认公司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署的
《转让协议书》无效,确认公司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中国
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无效(详见公司公告)。
2.2015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原告秦某
等五十人诉请法院确认公司第九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关于转让权益及合
同权利义务的议案》的决议无效(详见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1.《民事判决书》[(2015)旌民初字第 188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9.3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玉青等五十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秦玉青等五十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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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民事判决书》[(2015)旌民初字第 19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
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九条,参照《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玉青等五十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秦玉青等五十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15 年一季度收到全部转让款 1848 万元,扣除税金后,实现
收益 1731.76 万元。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旌民初字第 1887
号]
2.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旌民初字第 1906
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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