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图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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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杜胜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杜胜利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实际情况,没有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发现其

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

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增补杜胜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250万元与鹰潭市道乐博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思博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宁波超图道

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命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一

方面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的有利契机,通过产业并购的方式积极稳健地推进

外延式扩张,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利用基金管理团

队的专业投资经验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规避投资整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潜在风险。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宁波思博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

股比例为58.33%,该企业与公司共同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为关联交易。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交易合理。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本次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投资1,250万元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事项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行方:

王惠芳:

王 浩:

日期: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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