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马瑞盛”)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原建材二五三厂)(以下简称“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克莱化学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仔细核查后,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马瑞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天马瑞盛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
期内有能力对天马瑞盛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为天马瑞盛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
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公司担保
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马集团为海克莱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海克莱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海克莱
公司就此次担保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
能力对海克莱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天马集团为海克莱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荣幸华 肖军 李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