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23 1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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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度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

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

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

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

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督促、检查

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及披露情况。

第八条 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

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

序时不得设置障碍,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

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要充分发挥监督

作用,勤勉尽责,具体履职要求详见《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年报工作规程》及《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程》。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等的发表审核意见。如公司己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还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

等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

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业绩

快报。

第十七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

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年度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致歉,并说明差

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

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 3 天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

定出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具体时间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年度报告的最新规定,起

草年度报告框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在公司发出董事会通知前将初步确认后的财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

给董事会秘书,并安排财务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年度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部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示后应根据相关部门

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

向证券事务部提交复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公司高管人员可抽查各相关部门的

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年度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

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年度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同

意,形成年度报告审批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度报告,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年度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法定代表人、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签署书面文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文件,并通过深圳诬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证券事务部应及时保存年度报告原件或

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年度报告正本分别

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年度报告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

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

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等规章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年度报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年度报告相关材料,

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

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

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

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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