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

来源:深交所 2015-10-23 08: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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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四方于 2015 年 9 月 日签订:

甲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丁方”)

鉴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00 号文《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6,205.1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8.63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53,5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3,00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0,550.00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

专用聚酯树脂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

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子公司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

司所在的黄山徽州循环工业园区,同时根据募投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设备安装调试进度

等具体实施情况、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对公司子公司增资,陆续投入。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乙 方 已 在 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__2210401021000144510 截止 2015 年 9 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2000__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1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9 月__日,期限__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

季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强、张恒可以随时到甲、乙双方查询、

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授权书。

五、丙方按月(每月__日之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5 年 12 月 31 日)后

失效。

2

十、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首先应由甲、乙、

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 8 号

邮 编:241008

传 真:0553-5316577

联系人:李保才

电 话:0553-5316355

手 机:13805530404

Email:lbc@shen-jian.com

2. 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

地 址: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紫金路 6 号

邮 编:

传 真:0559-3514891

联系人:汪志宏

电 话:0559-3516088

手 机:13705592075

Email:wangzhihong@shen-jian.com

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丙方)

地 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 278 号

邮 编:245900

传 真:_0559-3513591_

联系人:_王克勤__

3

电 话:_0559-3515118

手 机:_18055951818

Email:_570052620@qq.com_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 23 楼

邮 编:518000

保荐代表人 A:幸强

电 话:13823611881

手 机:0755-25860581

Email:htxqiang@126.com

传 真:0755-25869800

保荐代表人 B: 张恒

电 话:0755-25869803

手 机:13922851357

Email:catherineable@gmail.com

传 真:0755-25869800

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章页)

甲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 年 9 月 日

5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章页)

乙方: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 年 9 月 日

6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章页)

丙方: 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 年 9 月 日

7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章页)

丁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 年 9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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