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青
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的相关
调整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调整为 42,625,000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656 元。
2、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
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42,625,000 股, 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656 元。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
议案》
1、截止 2015 年 10 月 20 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
确认,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 26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
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787,5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668%。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二届董事会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强力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