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5-138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
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审议并通过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3、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异
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
计划。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
4、201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2014 年
10 月 20 日,授予价格为 4.2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6、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人员名单的议案》。
7、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对 26 名激励对象,合计 1705 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的方法
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30,66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8,396,600 元。同时以公司总股本 30,66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
向全体股东转增 10 股,共计送增 45991.5 万股,送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66,525,000 股。
根据《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
购价格调整如下: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Q=Q0×(1+N)=17,050,000×(1+1.5)=42,625,000 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1+N)=(4.2-0.06)÷(1+1.5)=1.656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42,625,000 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 1.656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
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42,625,000 股,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656 元。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青岛市恒
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中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2,625,000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1.656元。
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