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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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了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东富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流程及会议决议,一致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原激励对象夏志强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按照《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对于回购价格及

数量进行调整。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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