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了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东富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流程及会议决议,一致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原激励对象夏志强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按照《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对于回购价格及
数量进行调整。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