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4 证券简称:敦煌种业 公告编号:2015-048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字[2015]1865 号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480,000,000.00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468,400,000.00 万元(已扣除承销保荐费),
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65,295,257.30 元。2015 年 10 月 15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募集资金出具瑞华验字[2015]62030008 号《验资报告》
予以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和《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目,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62001640101059001260
公司酒泉分行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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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2001640101059001260,截止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46,84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升、史学婷在乙方营业时间内 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
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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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
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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