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15-065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钱仁清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148 号)文核准,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2,801,302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4 元,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39,999,994.28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36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7670660018160086476,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人民路支行,截止 2015 年
10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31,999,994.2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
10 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使用需严格按照《苏
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约定执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尹宝亮(身份证号:
371425198310100331)、张帅(2310041983111000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为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