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或“公司”)
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认真审阅了《内
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和《内蒙古西水创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符合《西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中关于价格调整机制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关联董事回避了本次会议的表决,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2. 本次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有利于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增强公司对天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力,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股份发行价格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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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瑞萍 赵晓光 王红英
2015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