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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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00340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 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五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五届十

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5、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五届十

五次监事会决议;

6、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通知;

7、公司 2015 年 10 月 13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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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

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户,共

代表股份 549,632,9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0,004,070 股的 54.96%。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西清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无有效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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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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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担保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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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殊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0)上市交易或转让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1)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2)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庆领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49,63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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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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