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20 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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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确保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

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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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被资助对象应先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助原因、资金的用途、到款时间、偿还期限和利率、主要财务指标、还款计

划及保证措施、其他股东拟提供的资助情况等,并承诺保证实际用途与申请用

途一致,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不挪作他用或借给第三方使用。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借款利率(不低于公司同期融资成本或同期

市场利率)、资助期限、还本付息方式(不得优于公司自身对外融资的还本付

息方式)、被资助对象提供的担保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没有股权关系的公司、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如确需提供

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无偿资助的对象只能是全资子公司。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次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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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接受财务资助的单位只能将财务

资助用于主营业务活动,不得用于理财、转借等其他活动。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

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归口投资发展部主办,资金财务部负责实施、监督: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投资发展部、资金财务部负责做好

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二)风险调查中至少应获取其公司执照、最新财务报表、征信报告、项

目可行性报告、中介机构有关尽职调查报告等,并与财务资助对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进行面谈,综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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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对被资助对象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测算,如还款期内被

资助对象现金流无法偿还借款的不予资助。

(三)投资发展部、资金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应征求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的

意见后,方可向总裁办公会提交,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照相应审

批权限开始履行审批流程。为保证资金安全,应要求被资助方提供抵押、质押、

保证等担保措施。

(四)投资发展部、资金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

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

(五)投资发展部、资金财务部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建立资金监管措

施,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资金被转移或挪用。同时要求

被资助企业按时提供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资料,在其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偿债能力不足、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情形的,必须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资金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协同资金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投资发展部、资金财务部

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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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

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以及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

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关联股

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

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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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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