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签字:
张光伟
马瑞忠
徐忠海
201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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