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0 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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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张志_ ___ 杨向斌 赵宏 杜忠贵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王晓力 张建忠 于庆波 孙义

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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