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乐电: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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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 2015-04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18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182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该案是乐山中院就本公司诉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决。(有关本案情况

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2015 年 3 月 28 日、2015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情况

保变电气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公司 73,800,030.79 元及

利息(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该案是乐山中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

简称:乐山中行)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乐电天威)、保变电气、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决。(有

关本案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2015 年 3 月 28 日、

2015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结果

1. 乐 山 中 行 对 乐 电 天 威 享 有 金 融 借 款 债 权 借 款 本 金 为

36,738,254.00 元及相应利息:

2.保变电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乐山中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乐山中行在以上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

乐城国用(2008)第 95272 号土地使用权 20.46%的权益及“2013 年

BOCLS 抵字 002 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 20.46%的权益享有优

先受偿权;

4.驳回乐山中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乐山中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并行使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182 号《民事判决书》;

2.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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