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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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 2015-036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股子公

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为被

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工程欠款

6,405,336 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

代垫款 10,904,820 元及利息 4,350,160 元(其中逾期付款利息

1,017,783 元)。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 55.99%权益的控

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水泥”)

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 1350 号《应诉

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知该院已受理原告温州建设集

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水泥、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飞霞南路 896 号建设大厦三楼。

被告: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美

湖镇阳山村大山湖。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

美湖镇洋田村上田。

(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为持有海峡水泥股权 44.01%

的股东)

二、原告起诉的案件事由及请求

2011 年 8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捅钓岭尾矿库工程施工合同书》

(下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二被告的捅钓岭尾矿

库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实际工程量按甲乙双方

及监理确认的工程签证书计算。合同还就施工内容、付款方式、违约

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完成量的 90%拨付,在工程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再支付工程款总额的 5 %,剩余的 5%作为保

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一个月内结清。同日,原告

闽南分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闽南分公司同意

为本工程代垫 50%的工程款,按月息 1.5%计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一个月内付清本息,逾期按月息 3%计付。

原告的起诉状称,该工程已于 2014 年 6 月 7 日通过预验收,要

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工程及代垫款,被告不予结算支付的行为已违约。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 6,405,336

2

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 3,848,339

元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保留金 2,556,997

元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代垫款 10,904,820

元,并支付原告代垫款按月利 1.5%计算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止的利

息 3,332,377 元,被告尚应支付代垫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四倍计算,暂按年利率 5.6%计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利息约为

1,017,783 元。

3、原告有权对拍卖桶钓岭尾矿库的所得价款,在二被告欠付的

工程款及代垫款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传票》,本案将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

视案件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三、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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