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
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撤销
了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中关于超额业绩奖励的安排,删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第 5.2 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5.1 条关于超额业绩奖励的约定,符合公司
的利益,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们同意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签署《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