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5-10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以
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司部分监事、
高管列席了会议。参会人数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与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申请 120000 万元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
见同日披露的《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
外支行申请 12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5 年,利率 7%,公司为贷款本息提供全
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 10000 万元贷款并为
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芜湖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 10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12 个月,利
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即 5.29%,公司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