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燃气”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资料。经严格、认真审核,我们
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可珍、李朝波、陈蓉章、四川大
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形式与签订
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李莉、钟彦、曾勇华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