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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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0-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管理人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

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1 号民事裁定书、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

民二初字第 234-1 号民事裁定书;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

具的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执字第 394-1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

况如下:

一、 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1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 ,提出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已经

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都酒店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新都酒店财产后,诉

讼继续进行。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 号案的

诉讼。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 号】。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2000 万元,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30 天,月利率为 1.8%,违约金为每日 2‰。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延期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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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为 24 个月(月计 30 天)。借款再次到期后,借款人深圳

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

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及利息。

2014 年 1 月 21 日,原告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借款的部

分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于 2014

年 3 月 5 日作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50 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

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

卖费等)。

5、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 2015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7)。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

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该案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

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

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 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4-1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提出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已经开始

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都酒店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新都酒店财产后,诉讼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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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进行。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4 号案的诉讼。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4 号】。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耀名

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六: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八: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九: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11 年 10 月份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普借字第 110101 号”《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金额为 12000 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算 30 天,月利率为 1.8%。2011 年 10 月 20 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共计

人民币 12000 万元支付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被告一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

款。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持

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4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并进

行了股权质押登记。被告十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被告一的

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 年 9 月 23 日,被告一至被告十一与原告签署《借款延期补充协议》,

将借款期限变更为 24 个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一确认继续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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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一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就其中 3000

万元曾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另案起诉,故本案只主张剩余本金 9000 万元。被

告一利息仅支付至 2013 年 8 月 1 日,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均未承担担保责任。原

告多次向上述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15 年 9 月 9 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0 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1.8%开始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

有限公司 4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等)。

5、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 2015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7)。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

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该案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

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

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普宁市人民法院因深圳中院已经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以(2015)

揭普法执字第 394-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2015)揭普法执字第 394

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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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周瑞坤民事起诉状,2011 年 3 月 16 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新都酒店

向周瑞坤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未按期还款。

2014 年 4 月 15 日,周瑞坤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公司 2015 年 4 月 10 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告周瑞坤借款 3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4 月 16 日起至还

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3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共 198200 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并出具了【(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 129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3200 元,由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 394 号

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瑞坤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4 月 16 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向申请执行人周瑞坤支付其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 193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共 198200 元。

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 2015 年 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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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4 年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计提 3000 万元预计负债,

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债权人查封公司

宿舍房产目前未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1 号】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4-1 号】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执字第 394-1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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