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
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智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航通智能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
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王戈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王新元、王国华、张学勇、吴玺宏、卞师军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新元:
王国华:
张学勇:
吴玺宏:
卞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