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夏志生 夏 鼎 王培飞
徐建龙 钟传良 夏新明
陆致远 崔明刚 赵 敏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夏 鼎 王培飞 夏 兰
徐建龙 钟传良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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