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
核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
2.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
保;
3.2015 年 1-9 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