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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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

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9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光明 程学林 潘 桦

二○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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