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
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9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光明 程学林 潘 桦
二○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