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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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5-060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0 月 16 日,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0

月 16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授予数

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名调整为

9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 万股调整为 399 万股,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70 万股调整为 437.5 万股。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

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

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

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

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了调整。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名调整为 92 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70 万股调整为 437.5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 万股调整为 399 万股,预留

38.5 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确认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 100 名调整为

92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数由 431.5 万股调整为 399 万股。

七、备查文件

1、《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

2、《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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