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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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5-061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2 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

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权益总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江澜 董事 12 2.74% 0.03%

董事

李俊洲 12 2.74% 0.03%

副总

副总

章冬友 12 2.74% 0.03%

董事会秘书

尤加标 财务总监 12 2.74% 0.0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

351 80.23% 0.86%

计 88 人)

预留 38.5 8.80% 0.09%

合计 437.5 100.00% 1.07%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62 元;

5、解锁时间安排:

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在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

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5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5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净利润

第一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12%;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且净利润

第二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26%;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净利润

第三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且净利润

第一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26%;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净利润

第二次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 4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

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解

锁期可延长至有效期结束。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

基准作相应调整。

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

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

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期内考核若为“待改进”及以上,才能全部或

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

合格” 的,则取消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解锁比例 100% 80% 50% 0%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0

月 16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0 名调整为

9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1.5 万股调整为 399 万股。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

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浙江亿利达风机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

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董事会决定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权益授予日

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

2、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

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以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9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亿利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2、亿利达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3、亿利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4、亿利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5、亿利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不存在《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6、亿利达在 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告定期报告并在 2015 年 10

月 16 日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行为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

反《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

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

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成本,则 2015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37.5 662.79 130.71 325.88 154.65 51.55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

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

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

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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