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
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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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15—2017年)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司当年盈利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作如下安排: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现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
2、如当年存在或未来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的前提下,扣除上述预计支出以及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费用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仍有盈余,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并将根据盈余具体数额
选择合理比例。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5—2017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
可以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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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表决。
3、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
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现金分
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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