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
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
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玉川 冯婷婷 肖 菲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