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5]第 2010 号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金 石 东 方 ” ) 编 制 的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 关 于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专 项 说 明 》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说 明 ”) 进 行 专 项 审 核 。
一、董事会的责任
金石东方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
括 设 计 、执 行 和 维 护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保 证 专 项 说 明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
以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意见。我们
按 照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 号 —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 遵守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执业判断,包括对由
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重
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
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我们的鉴证工作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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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
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 们 认 为 , 金 石 东 方 编 制 的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 关 于 以 自 筹 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金石东
方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以募集
资 金 置 换预 先 已 投入 募 集 资金 投 资 项目 的 自 筹资 金 之 参考 目 的 ,不 得 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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