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15-066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中青宝互
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草案修订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
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2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首次授予 169 名激励
对象 585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行权价格为每股 13.18
元。
5、2013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
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根据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 2013
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结果,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期权数量由 650 万份调整为 13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585 万份调整为 1170
万份,预留部分由 65 万份调整为 130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18
元调整为 6.56 元。同时,会议同意预留授予公司 9 位激励对象合计 130 万份股
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24 日,行权价格为每股 42.22 元。
6、201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首次激励对象人员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公司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激励对象为 169 名,股票期权 1170
万份,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激励对象为 119 名,股票期权数
量为 942.4 万份股票期权。2013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942.4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完成了登记工作,
期权简称:中青 JLC1;期权代码:036115。
7、2014 年 8 月 8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本次注销 94.24 万份股票期权,注
销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848.16 万份股票
期权。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94.24 万份股票期权已
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注销完毕。
8、鉴于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孙晖先生及石雄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
自愿放弃获授的 8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所
涉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 9 名调整为 7 名,股票期权由 130 万份调整为 122 万份。
2014 年 8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
述 122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已完成了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青 JLC2;期权代
码:036148。
9、2015 年 3 月 6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及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完成实施了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20 元(含税)。基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56 元调整为 6.54 元;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42.22 元调整为 42.20 元。
10、2015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
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鉴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范振兴先生、龚晓剑先生及张艳女士
等共 42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王凯先生、杨冏先生及戚海金先生共 3 人,
合计 4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获授但未行权的 311.5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获授
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015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311.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已完成了注销工作。
二、本次调整具体情况
1、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人员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李明辉先生、张涛先生、王祎
先生等共 1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174.78 万份股票期
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对上述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174.7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郑楠芳女士放弃行权其第二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副总经理张宇庆先生申请其第二个行权期仅行权 10.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38.1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及期权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期权计划总 占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数的比例 本比例
郑楠芳 董事、副总经理 48.00 12.25% 0.18%
张宇庆 副总经理 52.50 13.40% 0.20%
夏 玄 副总经理 7.20 1.84%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合计58人) 280.08 71.49% 1.0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387.78 98.98% 1.49%
注:上述中“期权计划总数”为 391.78 万份,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与
预留部分的总和。
2、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人员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刘立先生、李泽文先生、张文
亮先生共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54 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员工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
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54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及期权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期权计划总 占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数的比例 本比例
预留激励对象(合计1人) 4 1.02% 0.02%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4 1.02% 0.02%
注:上述中“期权计划总数”为 391.78 万份,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与
预留部分的总和。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股
东创造价值最大化。
注销的股票期权对应的公允价值摊销将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符合《深
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认为:本次公司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李明辉先生、张涛先生等共 16 人,预留授
予原激励对象刘立先生、李泽文先生、张文亮先生共 3 人,合计 19 人因个人原
因已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郑
楠芳女士、张宇庆先生及夏玄先生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38.1 万份期权放弃行
权。公司对上述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系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