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在上海市虹中路 26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徐晨律师、张杨律
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前超过十五日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发布《上
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
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并
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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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前一日及当日的特定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告的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随该等决议发布的一系列专项公告中予
以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如期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在上海市虹中路 26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符合会议
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37,657,7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518 %。
经查验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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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按照会议
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根
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
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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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律师:徐晨
张杨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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