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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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5-07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

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的通知,从2015年8

月10日至2015年10月15日万丰集团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在二级市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坡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阶段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三、增持目的和计划

控股股东万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基于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对公司未

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指导精神及维护公司中小

投资者利益,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万丰集团计划自2015年8月10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累计额度不超过本公司总

股本的2.00%,增持人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得。

四、增持方式

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五、增持数量、价格及比例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10 月 15 日,万丰集团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334,593 股(2015 年 8 月 10 日、8 月 11 日、8 月 26 日增持的股份已按 2015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实施后折算),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33%,具体明细如下:

增持数量占

资管计划 成交均价 增持金额

增持日期 增持数(股) 公司总股本

名称 (元/股) (元)

的比例(%)

中融基金-万 2015年8月10日 24.0758 660,000 15,890,000.00 0.077%

丰奥特增持资

2015年8月11日 23.8288 1,584,000 37,744,776.03 0.185%

产管理计划

中融基金-海 2015年8月26日 15.5235 3,300,000 51,227,400 0.385%

通证券增持5 2015年9月10日 16.7515 1,166,968 19,548,445.76 0.136%

号资产管理计 2015年9月11日 17.0546 3,704,652 63,181,600.12 0.432%

划 2015年9月14日 17.9094 724,000 12,966,393.00 0.084%

中融基金-海

通证券增持1

2015年9月29日 28.849 1,684,973 48,609,794.32 0.1963%

号资产管理计

中融基金-海

通证券-中融

2015年10月15日 29.2530 3,510,000 102,677,958.59 0.4090%

基金增持9号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16,334,593 351,846,367.91 1.9033%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416,359,088 股(已按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折算),占公司总股本的 48.5144%,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公司控

股股东万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432,693,6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4177%。

六、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在本期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万丰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承诺

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万丰集团依法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

体资格;万丰集团本次股份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相关规定,万丰集团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万

丰集团已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万丰集团本次股份增

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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