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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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
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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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指导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时。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时。
(三)公司存在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
(四)公司因披露财务信息、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时。
(五)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
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计划财务
部配合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缺陷认定结果。
(七)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呈报董事会讨论如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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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公司内控缺陷认定结果。
(七)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两名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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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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