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在综合分析公司
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2、本次财务资助主要系保证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朗福公司”)山与城项目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的需要。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朗福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
供,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章新蓉
李嘉明
曹国华
陈正生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