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公告
2015 年 9 月 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基集团”)及王东河(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了《深圳市康达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对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
称“《格式准则 15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16 号》”)的相关规定,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基础上对如下事项进行补充公告: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王东河自 2000 年 9 月至今,于京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深
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该等信息已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第
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部分进
行了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之间不存在其他需要进行披露的在
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2. 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已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权
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部
分进行了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康达尔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并希
望通过一致行动方式扩大其在康达尔的影响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第
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进行了
披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临时保管股票的情况
根据《格式准则 16 号》第 20 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是否已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
期限”,鉴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已不再就一致行动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临时保管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作出明确要求,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其所持康达尔的股票。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康达尔 24.74%股份,根据
《格式准则 15 号》及《格式准则 16 号》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对收购
人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格式准则 16 号》第 40 条规定,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
人应当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
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
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
调整。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仅有京基集团为法人企业,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对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情况进行了完整
披露。
鉴于京基集团为非上市公司,其在触发权益披露义务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未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等情况并未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此,
京基集团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在客观上暂时无法按照《格式准则 16 号》
第 40 条的规定提供 2014 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告并注明相关审计意见,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
策与最近一年的一致性、公司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
有重大变动等内容亦有待会计师进一步审计确定。
综上,京基集团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对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情
况进行了完整披露,京基集团正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将于审计结果出具后再行比照《格式准则 16 号》
第 40 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
2015 年 9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之签章页)
林志(签字):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东河(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