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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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泽电力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何慧敏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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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

年10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5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

一条 10 号公司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元先生出席并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5 年 10 月 16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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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文生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

1,329,11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96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

1,328,960,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9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3人,代表股份158,3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07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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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

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资控股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交

易议案》;

(2)《关于通过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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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增加在同煤财务公司存款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三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

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

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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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安燕晨

何慧敏

签署日期: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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