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6 证券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15-040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
地 址 : Unit 8,3/F., Qwomar Trading Complex, Blackbume Road, Port
Purcell,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法定代表人:
邓文武,执行董事。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8 月 16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
方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
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4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中院”)传票,佰富利集团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
字第 41 号。佰富利集团诉请撤销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 号仲裁裁决并由本
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 年 3 月 6 日,该案件开庭审理,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撤销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
理费由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承担(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2015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
露公告)。
鉴于上述《裁决书》生效后,佰富利集团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公司向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振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
开执字第 00990-1 号),要求协助将佰富利集团在湖南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予
以冻结(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二、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及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因佰富利集团对湖南省长沙市开
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参加湖
南省长沙市中院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至今,公司未收到法院的相关裁定。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佰富利集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
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2、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