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
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
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
二、关于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用途暨收购吉林省健今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收购吉林省健今药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健今药业”)股权,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拟并购
企业质地优良、管理规范、产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该企业拥有
173 个药品批准文号,其中,胃痛定胶囊、刺乌养心口服液、景参益
气颗粒、石龙清血颗粒为全国独家品种,羚羊角滴丸、羚羊角颗粒为
国内独家剂型,大黄蛰虫胶囊、消风止痛宁胶囊、长白复尔春胶囊国
内药品文号较少。并购后,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化管理优势、营销优势、
品牌优势及管理资源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能对公司整体销售收入、
经营利润的结构性增长有重要推动作用。
公司上市募投项目之“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尚未进行投入,因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策略发生变
化,公司拟变更此项目资金用途变更为“收购健今药业股权项目”,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
司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中药业”)
为本公司新并购的药品生产企业,企业质地优良、管理规范、品种丰
富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公司为其提供委托贷款专项用于执行《小
儿蒿芩抗感颗粒新药技术转让合同》,能有效缓解该公司日常经营性
现金流压力,有利于其扩大再生产、提升业绩,同时降低本公司整体
融资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我们注意到,在公司向隆中药业提供委托贷款时,其 18 位小
股东因自身经营状况未实施同比例委托贷款。经核实,公司与隆中药
业的小股东黄正军等 18 位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考虑了
公司对上述公司的控股地位、公司集团化管理的运营模式及委托贷款
有偿原则等因素,一致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利益输送之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下属子公司实施有
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公司本次为下属控股
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率定价公
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4、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上
述企业进行委托贷款的相关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高学敏
赵连勤
常 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