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利用公司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利用公司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
如下: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
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
利用公司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
独立董事: 张焕平 张文雷
王莉 严爱娥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