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6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编号:临 2015—068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担保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
计的净资产的 10%,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 10%的,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
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对申请担保人资信状况应进行调查,具备下述资信状况标准,方
可进入提请董事会审议程序: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产权关系明确;
4、没有需要中止的情形出现;
5、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或未付利息情形;
6、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六)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1、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
(2) 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3) 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其他重要资料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向董事会提交调查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公司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拟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除应股东
大会审批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
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