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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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6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龙冬松、

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00

万元。法院 2013 年 7 月 8 日一审判决:1.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违约金 265.68

万元;2.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强制执行款损失 365.87 万元;3.龙冬松在 800

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博瀚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

偿责任;4.驳回五洲交通其他诉讼请求。博瀚公司、龙冬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4 日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

项为:龙冬松在 800 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博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

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6.78 万元由博瀚公司负担。

(二)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15.18 万元。法院 2014 年 4 月 11 日一审判决:1.圣恩公司向国

通公司返还预付款 74 万元及违约金;2.北部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部湾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2015 年 7 月 17 日国通公司

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 月 17 日法院已将冻结的北部湾公司

银行账户存款 115.18 万元划转至法院账户。

(三)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

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70.72 万元。

法院 2014 年 6 月 25 日一审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362.83

万元及利息;2.韦李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 2015 年 2 月 5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 年 5 月 26 日科潮公司返回

货款 10 万元,5 月 28 日返回货款 40 万元,7 月 23 日返回货款 50 万元,8 月 28

日返回货款 50 万元。

(四)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3.51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理,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2 月 2 日一审判决:

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66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民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一洲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五)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公司”)、王宗贤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304.67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7 月 3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7 月 23 日作出

一审判决,国通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1.新南星

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2639.27 万元;2.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尚欠的违

约金 533.92 万元,此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 2639.27 万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 30%计付;

3.王宗贤对新南星公司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新南星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7 万元,由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

(六)与华兴公司、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

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557.24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8 日立案受理,8 月 18

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七)与江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97.4 万元,

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9 月 2 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判决。

(八)与弘松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堂汉公司”)、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公

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1253.81 万元,堂汉公司、泰星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收到南丹县人民法院送达材料,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一审

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北京

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南丹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2015 年 9 月 30 日起诉至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379.27 万元。法院于 10 月 13 日立案受理,现等待

排期开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共同偿还国通公司货款

4033.23 万元、资金占用费 1276.04 万元(暂计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请求判令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共同赔偿国通公司实现债权

费用(律师费)70 万元;

(3)请求判令陈祥生对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的前述第一、第二

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华星公司拖欠国通公司 2150 万元货款的相关事实

2011 年 11 月 16 日,国通公司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签署了《贸易与投资

合作协议》,约定国通公司向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支付 2000 万元预付款,相关矿

山所出的部分产品销售给国通公司,在完善相关生产手续及出矿前,华星公司、

庆达公司按国通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总额以及年费率 15%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资

金占用费向国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华星公司、庆达公司

必须在 2012 年 12 月 25 日前结清全部预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2011 年 11 月 16

日国通公司向华星公司支付 1000 万元货款,2012 年 1 月 17 日支付 500 万元货

款,2012 年 3 月 8 日支付 500 万元货款。此外,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泰星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与华星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

购销合同》。泰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同日向华星公司支付了 150 万元货款,华

星公司至今未向泰星公司交付货物也未退还该笔货款。2014 年 4 月 21 日,国通

公司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签署了《协议书》。根据结算协

议书第一条,泰星公司的前述 150 万元,确定为国通公司通过泰星公司向华星公

司支付,华星公司应向国通公司偿还。至此,国通公司总计支付华星公司 2150

万元货款。

(2)庆达公司拖欠国通公司 1750 万元货款的相关事实

2013 年 1 月 28 日国通公司向庆达公司支付 1500 万元预付货款,2013 年 6

月 30 日又支付 250 万元预付货款。至此,国通公司共向庆达公司支付了 1750

万元预付货款,但庆达惜缘公司未向国通公司供货,也未归还预付货款。

(3)新兴公司拖欠国通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实

2013 年至今,国通公司累计向新兴公司支付 2126.46 万元货款,但新兴公

司未完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经结算,新兴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

金额为 333.23 万元。

(4)各方签署结算协议书及其履行情况

2014 年 4 月 21 日,国通公司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签

署《协议书》,协议书确认: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华星公司、庆达公司、

新兴公司共欠国通公司 4425.56 万元,并应向国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192.33

万元,华星公司、庆达惜缘公司、新兴公司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应付款项,

同意对所欠货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陈祥生为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

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各方约定因协议书履行所产生的争议由国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书签署后,

除庆达公司在 2014 年 12 月前分次偿还了 200 万元货款外,华星公司、庆达公司、

新兴公司、陈祥生至今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

综上,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仍需向国通公司共同偿还货款 4033.23

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 1276.04 万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及向国通公司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70 万元,以上三项共计

5379.27 万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或预

计负债)13,429.25 万元,其中影响 2015 年利润减少 4739.01 万元。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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