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方案、认购协议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
核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初步方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
二、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壮大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提高中山证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初步方案。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
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其中,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拟以现金20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以现金15
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
及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表明其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
实力,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的稳健持续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
司和北京郁金香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份的关联交易,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关联交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
案和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等关联交易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曾坤林先生应当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谢 军
独立董事:张敬义
独立董事:姚作为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