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7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成都新橙北斗智联有限公司
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并经 2015 年 7 月 16 日公司
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的议
案》后,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362.85 万元及利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成都新
橙北斗智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橙北斗”),同意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在
新橙北斗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后,由公司与新橙北斗、保荐机构、经办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2015 年 7 月,全资子公司成都新橙北斗智联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近日,新橙北斗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走马街支行(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新橙北斗、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
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新橙北斗已在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2000036699,截至2015年8月25日,专户余额为
47,793,678.61元。该专户仅用于新橙北斗管理及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新橙北斗、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和新橙北斗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新橙北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新橙北斗和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当
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和新橙北斗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橙北斗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陶映冰、相晖可以
随时到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查询、复印新橙北斗专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明
细、支付依据等资料;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查询新橙北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成都走
马街支行查询新橙北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否则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有权拒绝该人员的查询。
五、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按月向公司和新橙北斗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新橙北斗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新橙北斗及中信银行成都
走马街支行,同时向公司、新橙北斗、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未及时按协议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
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新橙北斗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新橙北斗、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中信建投证券各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义务至
依法销户之日起解除。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